《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安全有何規定?
送交處置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衰變期比較漫長,需要對處置設施規定更為嚴格的安全管理要求。為此,條例針對處置設施的選址建造、安全條件、設施關閉后的安全監護等作了特別規定:
一是明確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選址的原則,規定建造處置設施應當對場址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并依法辦理選址批準手續和建造許可證。
二是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衰變期的不同,規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后應滿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離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后應滿足1萬年以上的安全隔離要求。
三是建立處置設施關閉后的安全監護制度,規定處置設施依法關閉后,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監護計劃,對處置設施進行安全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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