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為使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切實懲處違法行為,需要嚴格監管部門和相關活動單位的法律責任。為此,條例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針對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違法許可、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等,規定了依法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針對放射性廢物相關活動單位可能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包括違法送交貯存、處置,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貯存、處置活動,違反如實報告義務等,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法律責任。
QQ:1012530969
手機:15873154673
電話:0731-84137115
郵箱:1012530969@qq.com
地址:長沙市岳麓區云棲路559號洋湖國際創富中心14樓